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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 構 修 繕
1 結構修繕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嚴禁超過相應樓屋面的設計荷載,從原結構上拆除下的廢料應及時清運離場,嚴禁任意堆放于樓屋面上。
2 結構修繕中,嚴禁采用預浸法生產(chǎn)的纖維織物,嚴禁采用不飽和聚酯樹脂和醇酸樹脂作為膠粘劑。
3 既有建筑糾傾或地基基礎處理前,應對其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進行鑒定。
4 地基糾傾施工應協(xié)調(diào)平穩(wěn)、安全可控,位于邊坡地段的既有建筑,嚴禁采用浸水法和輻射井射水法進行糾傾。
5 既有建筑糾傾或地基基礎處理的施工應設置現(xiàn)場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,施工過程應進行信息化管理。工程結束后,尚應進行變形跟蹤監(jiān)測。
6 既有建筑結構修繕施工前,應查明和保護好預埋的管線,評估剔鑿作業(yè)對原結構承載力的影響∶不應損傷需保留的結構構件。
7 混凝土構件修繕中,對影響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、鋼筋銹蝕及超過寬度限值的裂縫,應進行修繕;對因承載力不足而產(chǎn)生裂縫的構件,應及時加固。
8 砌體構件修繕中,應對承載力不足的空斗墻或酥堿嚴重的墻體進行拆砌或加固,新砌的墻體不應采用空斗墻。
9 木構件修繕中,置換或新增的木材應嚴格控制含水率。木構件支承于墻體中的部位、以及術柱與基礎直接接觸的部位,應進行防腐防潮處理。
10 鋼構件修繕中,應對銹蝕部位進行除銹并重做防銹措施,對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補做防火措施。